某甲為某宗教團體教主,在佈道大會上跳著佛舞時,信徒中之某乙,因一時忍俊不住而噗嗤一笑。因此遭到某甲嚴詞警告,謂乙若再笑,將有天譴降臨。某乙竟因這番言語,而更加笑不可遏,放聲大笑竟致一發不可收拾。甲於盛怒下手持自稱有神力之寶劍(塑膠製),不住揮打某乙,希望乙能因神力的作用下暴斃。豈料,乙因突如其來的動作,驚嚇自撞地板,腦挫傷而死。事後調查神劍不具備致死的殺傷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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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是否要解成反常因果歷程,所以討論未遂,成立271條第2項,殺人未遂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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