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一行為過失傷害乙和丙
乙提告訴經檢察官起訴後無罪判決確定
後丙提告訴的問題
想請問
1.乙的告訴效力僅及於甲傷害乙 那檢察官提起之公訴效力本應依267有客觀不可分 但告訴權係各別行使 則甲傷害丙的部分是因欠缺訴訟條件故法院不受理丙之部分還是本來就不在起訴效力範圍?
2.事後丙提的告訴我看了67年第10次刑庭決議依一行為受一次審判之原則丙提告訴後經起訴法院應免訴判決
那這樣告訴權分別行使的意義在哪呢?
總覺得不難 但就是轉不過來
-----
Sent from JPTT on my Sony D6653.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