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的幾個小問題 - 考試

Table of Contents

關於

1.
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
拘提或因通緝逮捕之被告,應即解送指定之處所

何謂指定之處所?
是管轄法院嗎?

--

2.刑事訴訟法第92條1 項、2項,分別規定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者,應即送交
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
檢察


所以要送檢察官還是先送指定之處所?

是24小時內先送管轄法院行人別訊問後
再送交或解送檢察官嗎?


有人能解惑嗎?

謝謝各位了


--

All Comments

Enid avatarEnid2019-11-21
第一題,你去看77、85條,票子會寫要送到哪,至於具體是
哪裡,大概要看票誰開的
Susan avatarSusan2019-11-23
第一題,刑訴77、85之指定處所,通常是指被告住、居
所所在地法院;第二題,因為你是現行犯逮捕沒有所謂
的拘票或通緝書,並沒有指定處所的問題,因此要先把現
行犯送交到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手上,由接
受人員去做人別訊問,這樣才符合現行犯逮捕的程序。
Rachel avatarRachel2019-11-23
這兩條規定主體不一樣。是兩回事。(1)是指被拘提或通緝
的被告/受刑人; 拘提會有拘票, 通緝會有通緝書; 偵查中o
r服刑中(檢察官)和審判中(法官)都可以開, 不一定是哪邊
。(2)是指現行犯。: 現行犯是司法機關所未知。犯行不明
還需要進一步調查, 所以送偵查機關。
Leila avatarLeila2019-11-27
了解!謝謝各位回答
Bennie avatarBennie2019-12-01
https://i.imgur.com/GGC6FOH.jpg
但隨堂測驗第一題A選項是對的..@@
Emma avatarEmma2019-12-04
選擇題當然先選擇明顯錯誤的
Noah avatarNoah2019-12-07
92條的條文中:送給警察或檢察官,可不可以算是「
指定的場所」應該是可以討論的啦。不過B選項很明顯
就錯了,所以選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