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非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想請問版上前輩
小弟上高晉老師刑訴
老師說 軍審法5條 最高法院認為 係軍審法1條的補充規定
也就是 要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 才有軍審法5條適用
小弟想請教的問題是:
1. -----*-----*-------*------*------->
入伍前 傷害丙 退伍 發覺
Ans:此時為普通法院
依據是因為{傷害丙是輕傷罪},
所以不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嗎,而走普通法院嗎?
2. -----*-------*------*------*------->
入伍前 竊取營區 退伍 發覺
Ans:此時為普通法院
是因為{竊取營區}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
所以有軍審法5條2項適用 因此由普通法院審判嗎???
謝謝各位指導與指教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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