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各位大神一下 感謝,本人看不太懂這條的意思…
(159-3)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一、死亡者。
二、身心障礙致記憶喪失或無法陳述者。
三、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者。
四、到庭後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者。
以上這幾種情況不都是無法陳述嗎?為什麼會有上述說的在調查中所為之陳述,既然無法陳述為什麼還得為證據?
以第一項為例在審判中死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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