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159-3的意思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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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各位大神一下 感謝,本人看不太懂這條的意思…

(159-3)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一、死亡者。

二、身心障礙致記憶喪失或無法陳述者。

三、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者。

四、到庭後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者。


以上這幾種情況不都是無法陳述嗎?為什麼會有上述說的在調查中所為之陳述,既然無法陳述為什麼還得為證據?

以第一項為例在審判中死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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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Susan avatarSusan2019-10-30
手機發文 格式有點奇怪 抱歉
Linda avatarLinda2019-10-31
他在審判前有陳述後來才不行啊@@
Edward Lewis avatarEdward Lewis2019-11-02
人的命運很難說的,上個月給檢察官做筆錄,這個月搞不好
就死了或是全身癱瘓。這條應該就是為了防止意外而無法
釐清事實的情形吧。
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19-11-05
調查中是指起訴前,審判中是指起訴後
Dora avatarDora2019-11-08
當然是講完之後發生
Eden avatarEden2019-11-10
法條是說「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但筆錄早在調查階段就
會做好了
Erin avatarErin2019-11-12
以證人來說,在偵查階段跟審判階段都會有陳述,這條在說審
判階段已經沒有調查可能性,但在偵查階段對偵察機關已有
陳述,在偵察機關的陳述具有可信性及必要性的情況下,可以
作為證據
Sarah avatarSarah2019-11-14
建議先把犯罪調查偵查到審判的流程先順一遍
Iris avatarIris2019-11-19
法院想要對被告為有罪判決時,在嚴格證明法則所要求的
實質直接性下,應該證人傳喚到法庭接受被告的對質詰問
,但「此時證人已無法到庭陳述」,所以例外地把證人在
偵查輔助機關所為不利於被告的陳述(筆錄)拿出來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