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竊盜罪第二款之適用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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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認為: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應以「住宅、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為前提

做現縮解釋,但99政風這題:

甲決定要盜取其辦公室內之財物,由於需要油壓剪來破壞辦公室大
門,於是甲向以修車為業之鄰居乙借用油壓剪。在言談中,乙知道
了甲借用油壓剪的原因,然而乙對於甲如何使用油壓剪並不關心,
也認為與自己無關,就任憑甲借走油壓剪。因此,乙並沒有向任何
人提起這件事。後來甲以油壓剪破壞辦公室大門,進入後尚未取得
任何財物就因不慎觸動保全警鈴而迅速被逮捕。試問如何論處甲、
乙的行為?

小弟不太懂得點是辦公室不可以討論第1款沒錯,但依據第2款沒有
第1款為前提背書,不是也就不能討論第2款了嗎?

可是解題卻討論第2款加重竊盜 >"< 有人可以幫忙回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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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Aaliyah avatarAaliyah2013-05-13
有第一行所稱的限制??
Harry avatarHarry2013-05-13
為什麼辦公室不可討論1款,他不是符合建築物嗎?只要有平
Frederic avatarFrederic2013-05-14
時有人,應也構成1款才是?
Xanthe avatarXanthe2013-05-14
我覺得第二款是指與第ㄧ款有關的建築物,雖然已下班
Sandy avatarSandy2013-05-15
的辦公室,雖不構成第一款有人居住建築物,
Aaliyah avatarAaliyah2013-05-16
但平常上班時間,就會變成有人居住建築物,
Vanessa avatarVanessa2013-05-19
所以第二款與此"建築物"應該還算是有關聯的
Sandy avatarSandy2013-05-20
1F問的參99座談8; 辦公室非通常有人居住 ;不過不寫2款,好像
也沒啥好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