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非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基本犯罪是否僅限於既遂,才能成立加重結果犯,這個地方有幾個學說上的爭議,
譬如結果危險論、行為危險論..等。
有疑問的地方在於: 結果危險論學者舉的例子是針對於傷害罪,認為犯罪結果
本身需具有危險性,才有加重結果的危險。所以假如今天行為人要打對方,結果拳頭
都沒揮中,那麼依照結果危險就不會成立加重結果犯。
可是如果情境改為: 甲要搶乙的包包,乙緊抓不放,甲乙兩人拉扯之中,
乙突然倒退好幾步,結果後方突然有卡車駛來,乙被撞死。
此時甲的強盜行為未遂,如果依照結果危險說,是認為甲的強盜行為結果還不具危險,
(因為未遂)所以也沒有加重結果之危險嗎?
我知道上述情境如果在行為危險論,不會要求甲的基本行為要既遂...
但如果這樣的例子在結果危險論下的話,甲的強盜未遂會被認為無法成立加重結果犯嗎
?
謝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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