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加班費是這樣算嗎?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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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53條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
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假設甲在非國定假日的日子去打一天工,時薪133,

甲中午12點去上班,然後照勞基法規定16點休息到16點30分,

接著上到20點30分,然後休到21點,最後晚上11點下班。

按照勞基法規定,一天工時是8個小時,

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請問一下,甲今天的薪資是

8小時正常工時(12點到21點)+2小時加班(21點到23點)

=8x133+2x133(1+1/3)=1419


另外問一個問題,一天延長工時連同正常工時不能超過12小時,

雇主可以要甲中午12點上班,然後中間照法規必須休息的時間休息,

共休息1個小時30分鐘,接著要求甲凌晨1點30分才下班,亦不違法,這樣有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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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Mia avatarMia2018-01-12
休息不算工時吧,所以第一題只有加班一小時
Noah avatarNoah2018-01-16
第二題扣掉休息時間是12小時,不違法
Gilbert avatarGilbert2018-01-19
然後要注意隔天班有沒有間隔11小時以上
Jacky avatarJacky2018-01-19
沒間隔十一小時沒差,因為那條是另請行政院公布實施時間,
但到現在行政院一直都沒有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