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約聘在政府部門工作的人員,約聘也就是一年一聘。聘期就是1/1至12/31。現在我懷孕了,預產期在1/6日,我預計想要工作到11月底。但是我生完如產假請完,我也不打算就馬上回到職場,畢竟小孩還小但是就如我說的,一年一聘,如果我想請育嬰假,公司有可能1/1就不再續聘我,甚至連產假也沒有,我想問,如果我打算做到11月底,但12月這一個月我可以用產假的名義請假,然後12/31正式離職嗎?不然我是不事就白白浪費產假的薪水了,我已經有心理�
勞基法的育嬰假、產假? - 工作
Table of Contents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