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離職相關條文法令 - 工作

Table of Contents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每天

All Comments

Edward Lewis avatarEdward Lewis2009-04-14
相關的條文可以找「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基法第30條民法第126條: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你女友離職為何被刁難呢?是怎樣的刁難丫?2009-04-1417:45:09補充:那間7-11的加盟主~未免也太……*_*要檢舉~要拿的出十足的證據~薪資單、匯款證明、加班證明?其實很多公司敢不給加班費~通常都有保留對公司有利的證據存在…2009-04-1615:13:43補充:離職的流程~每家公�
Aaliyah avatarAaliyah2009-04-13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法令查詢系統http://laws.cla.gov.tw/Chi/FLAW/FLAWQRY01-1.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