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糾紛存證信函~~~~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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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本人於101年11月3日(星期六)和公司裡的同事吵架糾紛,經主管制止後因我情緒亢奮狀態下言語上激怒了主管 , 主管竟然恐嚇我下班不會讓我這樣離開並打電話叫了7~8個人在公司門口堵我找我談,而後雙方也握手言和了,本人想說這事情就圓滿解決,但在101年11月5日(星期1)在公司布告欄上的公告說本人因違反公司規定打架滋事記3大過(扣9000元)並革職處分。 101年11月6日我去了勞工局申請調解,我的案例老闆皆為違反勞基法,勞工局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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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is avatarIris2012-11-11
據你講的「是你在工作場所打架滋事被革職處分」的並不是處分你與主管發生的爭議依據勞基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勞工犯了炒魷魚條款就不算是非自願離職事實,雇主絕對不可發給你【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否則有「共同詐領保險金」刑責如果打架滋事被革職也可以拿【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去申領失業給付,大家若不想工作就天天打架滋事拿【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去吃軟的就
Ethan avatarEthan2012-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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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dame avatarMadame2012-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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