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毀損交通工具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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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問一下 刑法185-2的第二項

它是一個加重結果犯 因強暴脅迫致航空器毀損

但是毀損又沒有過失

所以這個條文要拿它怎麼辦呢?

我再想因為它是分則特別立法 所以是不是要把它當例外處理

就毀損 犯罪人有過失部分 還是要在主觀上把當它有毀損過失 成立加重結果犯

不知道我這樣想 對不對?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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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yle avatarKyle2014-12-17
加重結果部分主觀構成要件:注意義務違反+預見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