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危險負擔 - 考試Rae · 2016-01-04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 想請問一下一個老題目 甲賣乙土地,甲交付土地後,土地被徵收,乙是否可以拒絕交付價金? 依照373條,交付後,應該由乙負擔價金危險 所以乙仍應該給付價金 為免不公,乙另外走225條第二項 可是看到林政豪解題書寫,(實務見解認為373之危險係指物之毀損消滅,不包含徵收) 故乙可以依266條免於對待給付 麻煩幫我解惑一下 ----- Sent from JPTT on my Sony D6653. -- 考試All CommentsElma2016-01-05乙可以主張225條第二項代償請求權向甲請求徵收費 同時仍需支付價金Jake2016-01-08已修正調號條號Rachel2016-01-091.373是266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Anonymous2016-01-132.交付後,乙得享有土地之使用、收益,為維公平,危險自不應仍由甲負擔。Zanna2016-01-13無論物之滅失或被徵收所致給付不能,出賣人均因不可歸責而免其給付義務。此與民373所指之危險(價金危險),係因交付而移轉由買受人負擔,實為兩事。若認給付不能(被徵收)之原因為決定危險負擔之憑據,實容有誤會。此觀上開條文之規定自明。Related Posts104年律師上榜心得吳桓公民 正常財和劣等財可以上鍋爐甲級的課去考乙級鍋爐嗎?刑訴進階師資推薦104年司法官心得 (代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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