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自由行為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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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在板上搜尋"原因自由行為"

但仍有疑惑未解,煩請指點:


刑法第19條:
Ⅰ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
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Ⅱ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
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Ⅲ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又,根據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035號刑事判決

原因自由行為之行為人,於精神、心智狀態正常之原因行為階段,
即須對犯罪事實具有故意或應注意並能注意或可得預見,始符合
犯罪行為人須於行為時具有責任能力方加以處罰之原則


請問:

所以實務上是認定,於先行行為,具備法益侵害之故意或預見可能性

才有原因自由行為的適用嗎?


那若有一人甲,在路邊喝酒喝到神智不清、毫無判斷能力,但無任何犯意,

之前酒醉也沒出過什麼狀況,結果在此情形下殺死路人乙,請問在實務

是否以無罪論定?

還是說因為酒醉而致神智不清是自己造成的,因此而殺人需負殺人罪責?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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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William avatarWilliam2014-03-31
須對犯罪事實具有故意或應注意並能注意或可得預見
Michael avatarMichael2014-04-02
他都無故意 也無預見了 應該不罰吧
Tracy avatarTracy2014-04-02
謝謝~ 所以這是算實務見解嗎?
Carol avatarCarol2014-04-06
自醉行為
Elma avatarElma2014-04-06
在 路邊喝有差吧?
Annie avatarAnnie2014-04-11
實務的故意和過失是抓在後行為喔~~甲喝酒是自行招致的
William avatarWilliam2014-04-14
所以依19條III 仍需負殺人罪責~~~你上面判決的法官應
Erin avatarErin2014-04-14
該是引通說對原因自由行為的判斷標準來解釋的~~
Ida avatarIda2014-04-17
了解!感謝j大釋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