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若受死亡宣告之人
失蹤之時為77~79歲
則宣告死亡究竟該以民法第8條第一項7年
還是第二項3年為適用
EX:如某A失蹤時為78歲1個月
則某A死亡宣告是在某A以第一項規定
於85歲1個月後始得申請
還是說!
因為中間某A剛好80歲
則以第二項規定之規定於某A在80歲時後數三年
於某A 83歲第一日即可為死亡宣告
關於這問題有偏向套用立法意義與實益上解釋
認為應該可適用第二項即83歲可宣告
也有依照立法理由與施啟揚老師民總所述
認為以失蹤時為判斷依據
想問問有沒有實務上有遇到這種例子的朋友
通常判斷基準是以哪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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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蹤之時為77~79歲
則宣告死亡究竟該以民法第8條第一項7年
還是第二項3年為適用
EX:如某A失蹤時為78歲1個月
則某A死亡宣告是在某A以第一項規定
於85歲1個月後始得申請
還是說!
因為中間某A剛好80歲
則以第二項規定之規定於某A在80歲時後數三年
於某A 83歲第一日即可為死亡宣告
關於這問題有偏向套用立法意義與實益上解釋
認為應該可適用第二項即83歲可宣告
也有依照立法理由與施啟揚老師民總所述
認為以失蹤時為判斷依據
想問問有沒有實務上有遇到這種例子的朋友
通常判斷基準是以哪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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