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早安!
90年司法特考
甲有一子乙,乙未婚但曾認領一非婚生子女丙。乙死亡後,丙繼承乙之遺產。乙死亡之十
年後,甲於血型血液檢驗中,發現乙、丙間並無血統關係之聯絡,乃否認丙為乙之子女,
進而主張丙應返還所繼承之遺產。試問: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
有關甲請求丙返還遺產部分,書上多以767條物上請求權作解答,請問為何不用179條的不
當得利?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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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年司法特考
甲有一子乙,乙未婚但曾認領一非婚生子女丙。乙死亡後,丙繼承乙之遺產。乙死亡之十
年後,甲於血型血液檢驗中,發現乙、丙間並無血統關係之聯絡,乃否認丙為乙之子女,
進而主張丙應返還所繼承之遺產。試問: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
有關甲請求丙返還遺產部分,書上多以767條物上請求權作解答,請問為何不用179條的不
當得利?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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