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訴不可分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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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讀刑訴偵查章節時看到過往的舊判例節錄
這邊還跟單一性的概念結合,有點疑問:

91年台非字61號
再連續犯之數個犯罪事實全部均為告訴乃論之罪,提起告訴之被害人相同,
依告訴不可分之客觀不可分原則,告訴人對一部犯罪事實撤回告訴者,其效
力及於全部。

問題如下:

1.連續犯目前已經刪除了,現在是數罪
那所以關於舊法連續犯的行為態樣,
現在是否還有告訴不可分的適用?看起來答案應該是否

但這個判例似乎還加了"被害人是否相同"作為是否適用客觀告訴不可分的條件

但如果依現行法本質是數罪的行為,
當然就不適用客觀告訴不可分,故一部撤回效力不及於全部
似乎也不需要再去討論被害人是否相同的問題.

不知道我的想法是否正確?

2
這個判例似乎有點奇怪,
即使依照舊法,連續犯在舊法屬於裁判上一罪

裁判上一罪在實體法上係數罪,由於訴訟經濟才擬制為一罪
這種狀況即使依舊法,
應該也沒有客觀告訴不可分的適用

可是這個判例卻認為應適用客觀告訴不可分處理,
這也是我不解的地方

在想是自己哪裡觀念上有問題所以卡住,
還請高手不吝指點,謝謝>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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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John avatarJohn2016-11-05
用94年台上字第1727號判決
Valerie avatarValerie2016-11-10
建議考試以這一個為標竿,把它字號加內容背起來
Skylar DavisLinda avatarSkylar DavisLinda2016-11-14
個人也是記這個,就是一起(9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