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應該是我國文造詣太差所造成的...以至於我看不懂法條的意思
以刑法133為例:
在郵務或電報機關執行職務之公務員,開拆或隱匿投寄之郵件或電報者,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最後一句:「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頓號應該是「和」的意思吧?所以,
總共會有兩項罰責:
1.有期徒刑
2.拘役或五百元罰金(二者擇一)
還是總共只有一項罰責(三者擇一)
1.有期徒刑
2.拘役
3.五百元罰金
我猜應該是問題太蠢了,所以google下關鍵字找不到我要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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