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執行名義之競合 - 考試Bennie · 2014-06-21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 因為強執的復考,小魯又要多念一科 唉... 離題了! 今天函授上到97年律師有一題執行名義之競合 通常考題都是(以本票債權為例) 取得本票裁定 >>> 另行取得票據債權確判 >>> 先執行其一 >>> 再執行另一個名義 對於這種惡劣債權人,債務人的救濟是強執14I 但如果惡劣債權人是將兩個執行名義同時聲請執行的話... 執行法院應該還是會准吧? 此時債務人要如何救濟阿? 還請大家幫忙提點,還是我自己想太多? -- 考試All CommentsFreda2014-06-26會准阿,但實務不會發生,因為已有本票裁定,就不會再去花錢跟時間取得確判,本裁的目的就是迅速執行。Jessica2014-06-30再者,設債務人,台北有a屋,桃園有b屋,債務人可以持本裁執行名義向北院聲請強執a屋,並請北院囑託桃園執行b屋,債權人吃飽太閒,才會再多花一份執行名義的前錢,分別向兩間法院執行Daph Bay2014-07-03且執行要再繳執行費,設債權金額100萬要繳8千元,就算債權人吃飽太閒取得兩份執行名義,又繳兩份執行費,但只要其滿足其一,超過部份債務人得提起異議之訴,撤銷執行名義,若執行終結亦另請求不當得利David2014-07-06執行是法院對債務人施強制力,實務上執行,都會通知債務人,若房子查封還會去他家門口先貼封條,所以說債務人一定會知道的情況下,債權人要拿兩份相同權利的執行名義,債務人會跳腳提出異議,債權人沒必要花時間金錢又得不到好處Wallis2014-07-08因為兩者不可能同時滿足,所以即便兩者同時執行,一定會有其一可以異議 是這樣的意思嗎?Dinah2014-07-09「理論上」兩者執行名義可能同時滿足。像是債務人欠了10幾家銀行,又加上一堆私人借貸,可能連哪一筆債務都不認得。如果真的各持一份,分別向不同法院執行,假設有財產,債務人又不管了話,還是有機會同時滿足Barb Cronin2014-07-12但不管如何,只要這情形發生,執行中債務人得依照12條14條聲明異議或提起異議之訴Ida2014-07-13如執行終結,就另訴民法不當得利處理Hamiltion2014-07-18謝謝你啦!! 我了解了!!Related Posts103鐵特3題請教請問准考證各位收到了嗎試場超級遠.....曾正生物筆記(去年度的)試場超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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