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事務所遇到一份合約
合約內容簡單為下:
甲公司(台灣公司)承攬一間日本客戶機器維修之服務
但甲公司外包一間乙公司來替此日本客戶做維修服務
(白話一點就是甲公司根本沒有動手,都是乙公司在做的)
此合約為甲公司與日本客戶簽的
問題如下:
日本客戶要付此維修款時,是付給甲公司,再由甲公司付給乙公司
那甲公司是否可以認列收入?付給乙時認列成本?
或是甲公司該認列代收款?
或是說還有其他的認列方法?
我的想法是甲公司直接認列收入成本
畢竟合約是由甲和日本公司簽的
但不知道甲公司會不會有虛增收入的嫌疑
我查過相關解釋函令 好像沒有類似相關背景的案例可供參考
不知道有沒有證據法條可以支持此項案例的收入認列問題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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