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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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說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提到的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7條應該改成第18條吧!入出國移民法
都修正了,此細則卻沒與時俱進,還停留在93年修正發布,念法條時蠻常遇到此情形的,
不知道該向誰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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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Frederica avatarFrederica2016-12-08
把管這種無聊事的時間省下來可以背更多東西……
Isla avatarIsla2016-12-10
本文和細則不同步不是常有的事嗎???XD
Joseph avatarJoseph2016-12-14
還無聊事耶 這跟我背法條又沒衝突 愛酸隨便你酸
Kyle avatarKyle2016-12-17
到時候考出來有爭議要向誰叫 所以我很討厭這種情形
公家機關的怠惰
Daph Bay avatarDaph Bay2016-12-19
就算是常有的事 隔了十幾年都未修正難道不誇張嗎?
Lauren avatarLauren2016-12-19
難道你們都不管這種情形就直接背喔?還是你們會和
我一樣自己修正?
Mason avatarMason2016-12-21
可能長官們很忙吧=.=" 遇到怪怪的我自己會註記
Regina avatarRegina2016-12-25
反正我準備明天打電話過去反應 有什麼回應再分享
Joseph avatarJoseph2016-12-27
s大真的很細心!!考試加油!!
Sandy avatarSandy2016-12-29
謝謝樓上的鼓勵:) 你也加油!
Odelette avatarOdelette2016-12-31
值得鼓勵 這才是未來公務員應有的模範楷模 加油~
Rebecca avatarRebecca2017-01-03
這上課時好像有講到,不過如果有爭議 應該會送分啦。只
是很怠惰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