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幣選擇權處理 - 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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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聲不好意思,昨天發問的時候弄錯東西了,

本來想要用修改文章,可是辦公室的電腦一到那篇我就會當機 Orz||,

只好另外發一篇來向大家請益。

我有翻過公報(釋例一),也有看過鄭丁旺和幸世間的中會了,

但是裡面所說有關選擇權的會計處理都是針對購買權利方,

也就是科目為「交易目的之金融資產-選擇權」(公報釋例)

但是現在我遇到的問題是銀行向公司購買,而非案例的公司向銀行購買,

所以對這個地方就不是很清楚,是否科目應該做為「交易目的之金融負債-選擇權

或是有其他更好的做法?

另外,如果當到期時,是就差價結算,或是實際上有交易外幣,處理上有什麼不同嗎?

還請有人能幫我解惑,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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