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版友大家好
有個關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問題想要請教
關於第十七條之一有說到
在台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者,居留期間可在台工作
那請問一下,因為他們的身分還是大陸人
所以要聘雇他們的台灣老闆不就得按照第十一條的規定
才能聘雇這些依親居留或是長期居留的大陸人?
#台灣老闆得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並且聘期不得逾一年
#還得先公開招募,台灣勞力不夠時,才得以聘用大陸人
感覺這樣下去,對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者來說
要合法求個職一點也不容易
還是說,第十一條的規定並不適用在第十七條之一
可是它好像沒有但書
請教一下版友們,這法條部分是否另有解釋???
感謝解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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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個關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問題想要請教
關於第十七條之一有說到
在台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者,居留期間可在台工作
那請問一下,因為他們的身分還是大陸人
所以要聘雇他們的台灣老闆不就得按照第十一條的規定
才能聘雇這些依親居留或是長期居留的大陸人?
#台灣老闆得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並且聘期不得逾一年
#還得先公開招募,台灣勞力不夠時,才得以聘用大陸人
感覺這樣下去,對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者來說
要合法求個職一點也不容易
還是說,第十一條的規定並不適用在第十七條之一
可是它好像沒有但書
請教一下版友們,這法條部分是否另有解釋???
感謝解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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