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之合併與追加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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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甲妻以乙夫有毆打其子丙之事實,於A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如甲於離婚訴訟又主張乙與丁女有通姦之事實,
第一審法院認定乙與丁女並無通姦之事實,判甲所提起之離婚訴訟敗訴,
甲因而上訴至第二審法院,甲於第一審法院再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與贍養費訴訟,
試問第一審法院該如何處理?



我的問題在於
甲就原先所提之離婚訴訟上訴二審
卻又另外在第一審提起新的訴訟
那這時候新提起的訴訟是否有家事法第56條的適用
將甲向第一審所提的離婚損賠及贍養費訴訟
裁定移送、與原先的離婚訴訟合併審理?


我的家事法很爛QAQ
拜託各位強者幫幫我吧~~~
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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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Kyle avatarKyle2015-03-01
本題應該用第41條第3項處理。贍養費是戊類事件,屬家事非
訟事件而與離婚此家事訴訟事件之基礎事實相牽連,所以用
本條項處理。另外需注意審級利益的問題,立法理由可參照
Sarah avatarSarah2015-03-03
謝謝大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