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查核證據一問 - 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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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號公報第65條有一段話.....雖然自交易類別或科目餘額選取特定受測項目

通常係取得查核證據之有效率方法,但該種方法非屬審計抽樣。

對依該種方法選取之項目執行查核程序之結果無法推估至母體;

因此,對所選取特定項目之檢查,無法對母體中剩餘之項目提供查核證據。

我知道非審計抽樣的缺點是無法量化抽樣風險,但使用得當仍可提供足夠且適切之

查核證據。

ˊ綜合上述,使用非審計抽樣下,雖無法推估至母體,但使用得當也可獲得足夠且適切

的查核證據,因此也可對所表示之意見提供合理的依據。

不知我的想法是否有誤,還是有大大有其他的想法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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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Mason avatarMason2013-08-17
金大牌-審計學ch7有說:「依據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查核
Enid avatarEnid2013-08-19
測試時,查核人員可統計抽樣或非統計抽樣二者之一或
Faithe avatarFaithe2013-08-22
兩者合併使用來執行;兩種抽樣方式皆能滿足外勤準則
第三條的要求,即可以使查核人員蒐集足夠且適切之證據」
Anthony avatarAnthony2013-08-23
你的想法應該是:非統計抽樣下能否取得足夠且適切之證據?
Quintina avatarQuintina2013-08-26
我是買書自己看的,若有誤,煩請高手另指教之。謝謝!
Aaliyah avatarAaliyah2013-08-27
他的問題應該是"雖無法推估至母體"這邊吧
Lauren avatarLauren2013-09-01
那我就不清楚了~~大概要請原po再明確指出問題所在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