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號公報第65條有一段話.....雖然自交易類別或科目餘額選取特定受測項目
通常係取得查核證據之有效率方法,但該種方法非屬審計抽樣。
對依該種方法選取之項目執行查核程序之結果無法推估至母體;
因此,對所選取特定項目之檢查,無法對母體中剩餘之項目提供查核證據。
我知道非審計抽樣的缺點是無法量化抽樣風險,但使用得當仍可提供足夠且適切之
查核證據。
ˊ綜合上述,使用非審計抽樣下,雖無法推估至母體,但使用得當也可獲得足夠且適切
的查核證據,因此也可對所表示之意見提供合理的依據。
不知我的想法是否有誤,還是有大大有其他的想法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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