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以下:
6/19下班因車禍腳受傷 請假無法准假 還被要求去上班 因此心寒 溝通後 獲得准假2天 休到21號 被告知無法再休 因本人傷勢真的導致上班不方便 22號提出離職單給現場主管 22號上班因腳痛無法站 想再請假回醫院檢查 又被刁難
公司規定要離職要滿15天 22號這天來上班 後本人只想做到22號 離職單已經當天提交 公司說要扣9000
Ps 進來有簽合約 離職提交之後要滿15天 但我未滿3個月 直接走人可行嗎 畢竟現在腳受傷 加上請假百般刁難
請問我拿得到薪水嗎 公司有權利可以要求我留下.扣錢.賠償?
那如果公司真的扣錢我去檢舉 公司可以追究我直接走人嗎
6/19下班因車禍腳受傷 請假無法准假 還被要求去上班 因此心寒 溝通後 獲得准假2天 休到21號 被告知無法再休 因本人傷勢真的導致上班不方便 22號提出離職單給現場主管 22號上班因腳痛無法站 想再請假回醫院檢查 又被刁難
公司規定要離職要滿15天 22號這天來上班 後本人只想做到22號 離職單已經當天提交 公司說要扣9000
Ps 進來有簽合約 離職提交之後要滿15天 但我未滿3個月 直接走人可行嗎 畢竟現在腳受傷 加上請假百般刁難
請問我拿得到薪水嗎 公司有權利可以要求我留下.扣錢.賠償?
那如果公司真的扣錢我去檢舉 公司可以追究我直接走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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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下班車禍你是應經或必經之路且你無重大違規嗎?
若是你可以考慮申請職災啊
若不是你也可以依勞工請假規定申請病假啊,有合法醫療機構醫師診斷證明書即可
不公司還是不信可以使用地區型醫院或勞動部指定之九大醫院醫師診斷證明書
這些都是你的權益啊,公司不讓你申請己屬違法,幹嘛要自己離職呢??
如果真的想走人
依第 16 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你未滿三個月,當日交接完成手續即可走人,因為你也不太可能握有公司營業上或技術上之機密
Ps 進來有簽合約 離職提交之後要滿15天,關於此點,不好意思....公司規定會比法令來的大嗎?不太可能
若公司還想扣你9000元請使用第 26 條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所以真的要走請完成離職手續即可
以上
雖然已經過了3個月了,不知道你現在狀況處理的如何?還好他一開始沒接受你的離職單,您是可以獲得相對應的保障的。
我應該可以給您實質上的幫助,可跟我聯繫諮詢討論。
依規定,工作滿3個月,申請離職需提前7天
你未滿3個月,需提前15天,已不合理,
加上扣薪下來是否有違最低基本薪資的金額,
建議再跟公司溝通,若仍要扣薪9000元那麼高,
將向勞保局提出申訴
可以依職災申請理賠
你請假的天數公司可以扣錢
但請一天扣一天
可以直接到勞工局檢舉或請相關單位出面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