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強制執行法第75條第3項 - 考試Kelly · 2014-08-07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 強制執行法第75條第3項規定,依高院99年法律座談認為 須以對人之執行名義始有該規定之適用 但是對人之執行名義,債權人本就執行標的物有選擇之自由 為滿足其債權本來就可以把債務人名下的財產查封 如此強執第75條第3項之規定,不就變成具文了嗎? 還是有其他實益存在呢? 謝謝大家! -- 考試All CommentsLydia2014-08-10其實還是有實益Related Posts地政士考試 答題心得請問林智老師請益一句中翻英有關申論排版問題關於慈濟備取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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