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
最近遇到一個問題,
就是公司法有規定若以往年度有累積虧損,
當有盈餘時應該彌補虧損,再提列法定公積和其他準備後才得以分配~
但我印象中以前在念稅法時,不知在哪好像有唸到說可以彌補五年還十年?
但我去查公司法,僅說要彌補虧損,不無說可彌補請年。
因此想請問一下,現行規定究竟是為何呢?
那個五年十年是被修法修掉了呢?還是是公司法以外的特別法?(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不好意思,有點搞混了,希望能有人幫忙指點迷津一下~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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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遇到一個問題,
就是公司法有規定若以往年度有累積虧損,
當有盈餘時應該彌補虧損,再提列法定公積和其他準備後才得以分配~
但我印象中以前在念稅法時,不知在哪好像有唸到說可以彌補五年還十年?
但我去查公司法,僅說要彌補虧損,不無說可彌補請年。
因此想請問一下,現行規定究竟是為何呢?
那個五年十年是被修法修掉了呢?還是是公司法以外的特別法?(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不好意思,有點搞混了,希望能有人幫忙指點迷津一下~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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