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及格方式部分,第二試錄取人數按各該選試科目應考人第二試成績高低順序,分別
: 以各該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三為及格標準,但必考科目合計成績未達全部應
: 考人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五十者,不予及格。
這還滿折衝的
因為目前的錄取率律師界是反對的 但是部長又不可能讓錄取率掉回八趴
但書應該算是取中間值
不過不知道錄取人數可以砍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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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各該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三為及格標準,但必考科目合計成績未達全部應
: 考人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五十者,不予及格。
這還滿折衝的
因為目前的錄取率律師界是反對的 但是部長又不可能讓錄取率掉回八趴
但書應該算是取中間值
不過不知道錄取人數可以砍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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