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公法第四題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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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有一筆土地,經分割為a地號跟b地號,其中b地土地

因丙鎮公所辦理都市計畫道路工程需要,而有徵收必要,

於同年(民國70年)徵收過程中,因錯誤將b地號誤植為a地號

經報請徵收後,縣政府公告徵收a地號土地並發給補償費,

並將a地號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丙鎮公所,

但事實上丙鎮公所將b地號闢為道路使用

民國90年,縣政府發現該錯誤,報請內政部公告撤銷a地號徵收

並回復所有權登記給甲,但該土地仍繼續供道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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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各家補習班解題方向都說 徵收這個行政處分被撤銷

但我的疑問是 土地劃歸道路使用 這個不算行政處分嗎???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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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Callum avatarCallum2014-10-31
苗栗縣政府時效取得b地(拖走)
Adele avatarAdele2014-11-02
我的方向是寫設定公物為行政處分(92條2項) 該處分違法
Zenobia avatarZenobia2014-11-04
但有可能情況判決不能撤銷 不過好像沒人這樣寫??
Gilbert avatarGilbert2014-11-08
我是寫A地部分為行政處分,開闢B地部分為事實行為
Todd Johnson avatarTodd Johnson2014-11-09
目前還沒勇氣把補習班擬答從頭到尾看完
Queena avatarQueena2014-11-10
我是把兩說都寫下去了,我是不知正解,不過這是跟李建
良師文章有像,不過還是請強者來解惑為宜…
Eartha avatarEartha2014-11-13
我跟二樓一樣
Yedda avatarYedda2014-11-17
這裡根本沒有情況判決啊各位大大,這裡是職權撤銷啊xddd
Bennie avatarBennie2014-11-18
澄清一下,我說的兩說是指處分效力可分為實際上是及於b
與不可及於b兩說
Elma avatarElma2014-11-20
我覺得SINK大寫的太複雜。 VA和撤銷VA的標的很明確都是a
Zora avatarZora2014-11-22
地,b地就是政府事實行為無權占有而已。個人淺見。
Rae avatarRae2014-11-27
見解同上,不過這是在考行政法…
Edward Lewis avatarEdward Lewis2014-11-30
目前碰過的實務,民眾私有地被開闢道路使用,也多走民事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14-12-03
這是第三題吧?
Agatha avatarAgatha2014-12-03
抱歉 已修改
Rachel avatarRachel2014-12-03
B地就是既成道路,釋字400號和440號
John avatarJohn2014-12-06
我也是寫既成道路,不過補習班答案是否定
Elma avatarElma2014-12-11
還以為只有我寫既成道路 可是用既成道路解又很怪 變成
Elvira avatarElvira2014-12-14
三個小題答案都寫的差不多 後來考完去廁所時想到類似
補習班擬答的答案 內心懊悔不已
Anthony avatarAnthony2014-12-18
實務見解對這種合意又撤的,向來不認為是既成道路,不過
我也無聊雙論了,但是不是既成道路沒有意義,就李建良師
Valerie avatarValerie2014-12-22
程明修師等信仰公法結果除去請求權者,都是一樣可請求除
Jessica avatarJessica2014-12-24
37.5分 寫B地既未徵收,又非既成道路,政府無權占有,應
Freda avatarFreda2014-12-26
可請求除去。 討論類推民法767、179。 請求徵收,現行
法下似不允許,但基於憲15應可透過法官造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