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答案公布了 http://tinyurl.com/35p3dcp
大家覺得都正確嗎???
歡迎各位高手發表意見~~~ ^^"
小弟對第18題有點疑惑,我覺得應該選A
因為證交法第20條第三.四項是規定: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對於該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或出賣人因而所受之損害,
應負賠償責任。 ^^^^^^ ^^^^^^
委託證券經紀商以行紀名義買入或賣出之人,視為前項之取得人或出賣人。
並無善意持有人之規定......... @@"
另外第21題,我覺得答案是D
因為"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400125
第2條規定: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獨立董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一、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
二、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
三、違反本辦法所定獨立董事之資格。
第4條規定:
公開發行公司之獨立董事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不得逾三家。
大家來討論一下吧~~~ 並祝各位金榜題名!!! ^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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