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確認要從現職離開了,只做到這週。這是第二次失業(上一次是代理教師)。
現在景氣不好,又要年底了,看來會失業到年後吧!好在這幾年日子沒有白混。
人脈資源俱在,風聲一放出去就開始有一些機會,希望可以早日談妥年後新工作。
但小弟家境普通,每天坐吃山空總是不踏實,除了想到開Uber賺便當飲料錢之外。
公司也願意開立離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我的薪資級距領應保最高的43900,但是
公司就像多數中小企業一樣違法高薪低報,只報20100。請問我的離職證明書上的離職當
月新姿勢要寫實際的薪資,還是低報的20100。如果寫實際的薪資送交,到時勞保局查核
只有20100元。勞保局會對公司罰款嗎?那我損失少領的失業給付,有機會追討回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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