敝人於2011/9/26任職於某家7-11當天店長交給我一份任職同意書文中提到幾點讓我匪夷所思不知是否合法?1本人同意離職須於三周前告知公司,否則願賠償公司因而所受之損失。2.本人無故曠職或未依規定完成請假手續,本人願賠償一日新資予公司、臨時調動之加班同仁雙倍新資(乘上曠職日)3.本人如有違背上述規定,應對公司負一切損害賠償責任,絕無意義;如有訟爭,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4.本人同意如表現優異,由計時制工讀升任正職
急!!有關任職同意書 - 工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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