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想像競合 - 考試Isla · 2013-11-18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 最近再看高點默成老師的刑法總則 其中有一提案例有點不太了解 【案例12-37】甲分別於初一、十五對其未滿十四歲之女兒乙強制性交兩次,兩次的施暴 均導致乙之生殖器撕裂傷。 【解】1. 本例中甲所實現的不法構成要件包含: (1)強制性交罪 (2)加重強制性交罪 (3)血親性交罪 (4)普通傷害罪 2. 本例中甲出於兩次不同的意思決定所為兩次性交,係屬行為複數 請問在甲為什麼會出於兩次的意思而不是一次的意思(滿足自己的意欲) Many thanks -- 考試All CommentsJessica2013-11-19因為初一的意欲已經在初一滿足了阿 十五是第二次Quanna2013-11-22雖然我不懂法,但...不就做了兩次禽獸不如的事嗎??Hazel2013-11-23如果題意只算一次,那他可能會做300次Jacky2013-11-27我國刑法上次大修時,已廢除連續犯之規定了。Dorothy2013-12-01初一結束收槍,就算行為結束了,題目是"分別",並不是初一做到十五...Related Posts國營英文理工類組報分數引用學者說法要怎麼寫?請問地特的名額土木專業B有人分享嗎農會和跑業務有甚麼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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