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捍衛全公司的特休權益!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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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大家....本人於就職公司到職日為99年8月23日至今已滿一年以上(就職中)相信已經符合享有特休的權利...那...........重點今年...100年8月23日至100年12月31日這段期間,是否能享有去年99年8月23日至99年12月31日的比例特休????公司是說明年開始才有特休???而且是由11月開始計算年度計算..那???大家是不是都11月再到職就好????...Show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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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onymous avatarAnonymous2011-09-21
依據勞基法第38條規定,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雇主應給勞工特別休假7天,即我們熟知的滿一年有7天特休,重點是一定要在職滿一年,法令並未規定次年開始,可以享有按去年在職天數的"比例特休".如果公司的規定可按比例休假,此做法優於勞基法,勞委會或勞工局不會認定公司違法,但如果如您所載,公司由11月才開始計算,最好有白紙黑字的規定,則可提出該文件檢舉,但最多只罰鍰公司2千~2萬元(勞基法第79條).每位勞工的到職日不同,依照本人曾經任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