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大型重機可否經由便道進入國道休息區 - 工作
By Rae
at 2009-06-14T00:00
at 2009-06-14T00:00
Table of Contents
如提...
本人因為工作需要 常要到國道休息區等客人..
有過兩次經由平面道路轉便道進入國3東山休息區..
入口有標示禁止機器腳踏車進入..
我的疑問是 ...我們紅牌車也受此號誌約束嗎?
我們可以騎著紅牌車經由便道進入國道休息區嗎?
希望有懂的人可以來個正確答案...
因為我兩次騎進去都蠻怕的 裡面會有警員巡邏..
是恰巧兩次都沒碰到...
Update:
請問不敗先生是否有引用的法條呢...
因為我所知 除了禁止紅牌行駛的公路外..
紅牌車路權視同汽車...連我們在市區停車都規定要停汽車格...
那又如何以一般機器腳踏車條款罰之...
再者 一般道路的汽機車分離地下道...汽車道的也是吊著禁止機器腳踏車進入...
然而根據路權..紅牌車卻也是走汽車道...
所以我有點模糊了...
再者 不敗先生說的如果為正確答案...
警察杯杯他要開的單是要開哪一條??
罰款多少??
Update 2:
但是該便道入口並未禁止小自客進入...
而根據我觀察 當地居民也都又此便道出入口上下國道...
再根據交通部頒發的大型重機路權寫著...
除另設有標誌 標線 號誌特別管制外..應比照小型汽車及適用期行使規定...
那我並沒有要上國道行駛 這休息區便道又開放給小自客進入...
那我並不適用嗎??
Update 3:
感謝兩位對交通法規有精闢深入了解的前輩們詳細的解答...
初步 小弟已經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
但容小弟一個冒昧想法 這幾條罰則的立意 都是建立在禁止於國道
行駛 而非禁止進出國道休息區(盡管我同意休息區為國道的一部分)
而大型重機雖以機器腳踏車分類 卻以小自客管理及適用小自客路權
所以我想 真正相關清楚的規定 高速公路條款並沒有清楚的建立吧!
本人因為工作需要 常要到國道休息區等客人..
有過兩次經由平面道路轉便道進入國3東山休息區..
入口有標示禁止機器腳踏車進入..
我的疑問是 ...我們紅牌車也受此號誌約束嗎?
我們可以騎著紅牌車經由便道進入國道休息區嗎?
希望有懂的人可以來個正確答案...
因為我兩次騎進去都蠻怕的 裡面會有警員巡邏..
是恰巧兩次都沒碰到...
Update:
請問不敗先生是否有引用的法條呢...
因為我所知 除了禁止紅牌行駛的公路外..
紅牌車路權視同汽車...連我們在市區停車都規定要停汽車格...
那又如何以一般機器腳踏車條款罰之...
再者 一般道路的汽機車分離地下道...汽車道的也是吊著禁止機器腳踏車進入...
然而根據路權..紅牌車卻也是走汽車道...
所以我有點模糊了...
再者 不敗先生說的如果為正確答案...
警察杯杯他要開的單是要開哪一條??
罰款多少??
Update 2:
但是該便道入口並未禁止小自客進入...
而根據我觀察 當地居民也都又此便道出入口上下國道...
再根據交通部頒發的大型重機路權寫著...
除另設有標誌 標線 號誌特別管制外..應比照小型汽車及適用期行使規定...
那我並沒有要上國道行駛 這休息區便道又開放給小自客進入...
那我並不適用嗎??
Update 3:
感謝兩位對交通法規有精闢深入了解的前輩們詳細的解答...
初步 小弟已經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
但容小弟一個冒昧想法 這幾條罰則的立意 都是建立在禁止於國道
行駛 而非禁止進出國道休息區(盡管我同意休息區為國道的一部分)
而大型重機雖以機器腳踏車分類 卻以小自客管理及適用小自客路權
所以我想 真正相關清楚的規定 高速公路條款並沒有清楚的建立吧!
All Comments
By Delia
at 2009-06-16T13:01
at 2009-06-16T13:01
答:不可以。因為 國道休息區 是 高速公路 的一部分,根據現行交通法規,是不允許的。
根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修正):
第九十二條
車輛分類、汽車牌照申領、異動、管理規定、汽車載重
噸位、座位立位之核定、汽車檢驗項目、基準、檢驗週
期規定、汽車駕駛人執照考驗、換發、證照效期與登記
規定、車輛裝載、行駛規定、汽車設備變更規定、動力
機械之範圍、駕駛資格與行駛規定、車輛行駛車道之劃
分、行人通行、道路障礙及其他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等事
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機器腳踏車禁止行駛國道高速公路。汽缸排氣量 550立
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可行駛之路權除交
通部另有規定外,應比照小型汽車;其駕駛執照考驗及
行駛規定,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
位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本條例之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
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式、分期繳納之申
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處理、分期處理規
定及繳納機構等事項之處理細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
定之。
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肇事人應處置作為、現場傷患救
護、管制疏導、肇事車輛扣留、移置與發還及調查處理
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行政院衛生署定之。
出自:http://202.39.131.142/web_law/Law_ShowAll.php?LawI...
根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日 修正)︰
第二條 第二項
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二、快速公路:指除高速公路外,其出入口完全或部分
控制,中央分隔雙向行駛,除起迄點外,並與主要
道路立體相交、次要道路得平面相交,專供汽車行
駛之公路。
第十九條 下列人員、車輛不得行駛及進入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
一、行人。
二、部隊行軍或演習。
三、慢車。
四、機器腳踏車。
五、三輪汽車或馬達三輪車。
六、農耕機。
七、非屬汽車範圍之動力機械。
八、拖有非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故障之車輛。
經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核准施工、養護與執行公務之人員
及機具與擔任國賓車隊護衛及開導任務之憲警、執行緊
急勤務之警察或執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隧道緊急任務
之機器腳踏車與依第二條第二項規定進入與行駛之汽缸
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
,或經核准之特殊活動參與人員,不受前項限制。
為維護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安全與暢通,該管公路
管理機關或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發布命令,指定時段
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特定匝道或路段之車道、路肩,
禁止、限制或開放車輛通行。
前項禁止、限制或開放事項得包括車輛、乘載人數、裝
載貨物。
【立法理由】
一、配合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二項修正條文開放汽缸總排
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行
駛快速公路,爰第二項內容酌予修正。
二、因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非屬同一公路管理機關管理,
爰修正第二項、第三項文字為「該管公路管理機關」
。
出自:http://202.39.131.142/web_law/Law_ShowAll.php?LawI...
問:警察杯杯他要開的單是要開哪一條??罰款多少??
答:根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修正):
第三十三條 第四項
機器腳踏車、三輪汽車或馬達三輪車、農耕機、非屬汽車範圍之動力機械、拖有非於高、快速公路故障之車輛,行駛高、快速公路
罰款部分:
期限內繳納:4000 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內:5000 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內:6000 逾越應到案期限六十日以上:6000
附註: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十九條。
出自: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最後更新: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
http://202.39.131.142/web_law/Attachment/law/A0005...
2009-06-14 23:00:03 補充:
第二十條 [函釋][修正前條文]
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
踏車行駛於快速公路,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比照小
型車行駛規定,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同車道併駛或超車。
二、駕駛人及附載座人均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
八條第二項規定配戴安全帽,且其安全帽應為全面
式或露臉式。
三、全天開亮頭燈。
2009-06-14 23:00:16 補充:
【立法理由】
一、配合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二項修正條文開放汽缸總排
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行
駛快速公路,且本規則已針對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
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排除適用之條文,以
四輪以上汽車予以修正排除適用,爰修正第一項之說
明內容。
2009-06-14 23:52:50 補充:
問:但是該便道入口並未禁止小自客進入,而根據我觀察 當地居民也都又此便道出入口上下國道。
答:事實上,如果按照交通法規,任何車輛要進入 高速公路︳一定要通過 匝道。但是如果是 交通部 因為當時徵地等因素,而特別允許居民這樣進出高速公路,就另當別論。
2009-06-14 23:52:55 補充:
問:再根據交通部頒發的大型重機路權寫著:"除另設有標誌 標線 號誌特別管制外..應比照小型汽車及適用期行使規定..."那我並沒有要上國道行駛,這休息區便道又開放給小自客進入,那我並不適用嗎??
答:首先,是否真的開放給當地居民的 自用小型車 我們仍是未知;其次,由於 高速公路 是一條封閉式的獨立道路,當然不可把所有一般應用在一般平面道路上的規則都套用上去。
2009-06-15 00:02:02 補充:
問:但容小弟一個冒昧想法,這幾條罰則的立意 都是建立在禁止於國道
行駛,而非禁止進出國道休息區(盡管我同意休息區為國道的一部分)。
而大型重機雖以機器腳踏車分類,卻以小自客管理及適用小自客路權,
所以我想 真正相關清楚的規定 高速公路條款並沒有清楚的建立吧!
2009-06-15 00:02:06 補充:
答:其實你所講帶出很多問題,要一一所述,恐怕不是一時三刻可以說清。我只可以講,現在對於 等於或大於550cc的大型重型機車,將他們弄成機車不像機車,汽車不像汽車。這都是因為立法者本身對機車的歧視與偏見。當大型重機朋友們要求開放路權的聲音出來後,一些官員就亂丟出一些古怪的法規,才會今天的局面。
另外,我國駕駛人的守法性、駕駛觀念與道德,實在無法令人有膽量把大型重機開放在高速公路上行駛。
2009-06-15 00:03:14 補充:
另外,原來封閉的 國道休息區,竟然大開方便之門與外界聯系,同樣是令人費解。
2009-06-15 00:04:22 補充:
回答者: JUIKEN ( 研究生 4 級 ) ...很高興可以與你及發問者一同研究問題。
By Zanna
at 2009-06-18T03:09
at 2009-06-18T03:09
小巴常說:保險跟冒險只差一個字,意義卻是大不同!
一通電話、一次詢問。都是為自己的著想。
By Christine
at 2009-06-15T00:26
at 2009-06-15T00:26
By Lucy
at 2009-06-18T13:12
at 2009-06-18T13:12
強到連大油罐車旁都能鑽 囧
By Harry
at 2009-06-17T04:10
at 2009-06-17T04:10
圖片參考:http://l.yimg.com/f/i/tw/ugc/rte/smiley_1.gif
=========================================================
入口有標示禁止機器腳踏車進入..
我們紅牌車也受此號誌約束嗎?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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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可以騎著紅牌車經由便道進入國道休息區嗎?
=========================================================
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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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有那個便道?~是要讓~該休息站工作人員~進出使用
一般路人不得進入
大型重機車未開放~國道行駛~意即~不能進入休息站
=========================================================
若不相信你可以第三次騎車
進入休息站問一下警察杯杯
可以免費咨詢又送紅單一張
圖片參考:http://l.yimg.com/f/i/tw/ugc/rte/smiley_18.gif
圖片參考:http://l.yimg.com/f/i/tw/ugc/rte/smiley_1.gif
祝順心^.^
2009-06-14 22:43:36 補充:
你好
目前~大型重型機車~只能~行駛~某些~路段的快速道路吧~
國道高速公路並未開放~吧~
故~大型重型機車~不能進入~
而高速公路上的休息站是屬國道高速公路的一部份~
依處罰條例
第三十三條
第四項
不得行駛或進入第一項道路之人員、車輛或動力機械,而行駛或進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2009-06-14 22:48:57 補充: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2條第2項
快速公路:指除高速公路外,其出入口完全或部分控制,中央分隔雙 向行駛,除起迄點外,並與主要道路立體相交、次要道路得平面相交
,專供汽車行駛之公路。
第19條
下列人員、車輛不得行駛及進入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
四、機器腳踏車。
。
經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核准施工、養護與執行公務之人員及機具與擔任國賓車隊護衛及開導任務之憲警、執行緊急勤務之警察或執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隧道緊急任務之機器腳踏車與依第二條第二項規定進入與行駛之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或經核准之特殊活動參與人員,不受前項限制。
2009-06-14 22:53:26 補充:
第20條
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行駛於快速公路,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比照小型車行駛規定,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同車道併駛或超車。
二、駕駛人及附載座人均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配 戴安全帽,且其安全帽應為全面式或露臉式。
三、全天開亮頭燈。
2009-06-14 22:57:28 補充: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3條
六、機器腳踏車:
(一)重型機器腳踏車:
1.普通重型機器腳踏車:
(1)汽缸總排氣量逾五十立方公分且在二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之二
輪機器腳踏車。
(2)電動機器腳踏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逾五馬力且在四
十馬力(HP)以下之二輪機器腳踏車。
2.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
(1)汽缸總排氣量逾二百五十立方公分之二輪機器腳踏車。
(2)電動機器腳踏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逾四十馬力(HP
)之二輪機器腳踏車。
2009-06-14 23:08:05 補充:
我整理一下~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3條
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是屬於在機器腳踏車內~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19條
機器腳踏車~車輛<<<<<不得行駛及進入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
但依第2條第2項規定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可進入與行駛~
除<<<<高速公路外>>>>>>之快速公路
第20條
應比照小型車行駛規定~是指一般平面道路及指定的快速道路路段
所以你的~大型重機車~進入休息站~就應處罰條例
第33條4項~論處
2009-06-14 23:12:20 補充:
教主~你的好~清楚
不愧是大師級^.^
還好我有抓到重點
呵呵
2009-06-14 23:32:21 補充:
嗯呀
大型重機以機器腳踏車分類管理 卻以小自客~停車規定及行使路權
真正相關清楚的規定 高速公路條款並沒有清楚的建立吧!
<當然呀>台灣的法律都嘛這樣~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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