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蒐證、舉報、調解 - 職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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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調動不是公司說了算,

我想這個概念我講了非常的多次,就目前勞基法的概念來說,調動不是企業說了算,特別
這種從台灣到中國的案例,一次三個星期,對員工家庭生活產生嚴重的影響,此種調動的
合理性真的會讓人非常的質疑,所以網友應該先去看幾個東西:

1. 勞動契約中的約定
2. 工作規則中的約定

這兩個如果企業都沒有的話,我真好奇到底是哪一個理由可以要求員工調動至大陸三週,
所以先把這些文件拿出來看看完條款再說。

二、遇到問題最好的方式是蒐證

勞動局與法院其實是一樣的,講求的是證據,而不是『個人感覺的陳述』,所以針對上述
的關閉系統密碼、鎖辦公室限制工作地點、減少工作量(這個蠻好的啊,最好每天減量,
哈)等都要有蒐證及整理,現在的Line就是一個很好的工具,照片上面都會有時間點,如
果可以再加上錄音的話,那就更有說服力了,我多嘴說一句喔…付不付資遣費不是公司說
了算,所以就笑笑的看著對方即可,因為現行的勞動法令不是企業說了算,特別是這種別
有用心的黑心企業,大多數的勞工為什麼不能解決?因為他們的時間都浪費在對罵、不爽
當中,結果就是浪費了保留證據的最佳時機,這一點真的要切記,因為一點用都沒有!

三、如果蒐證確定的話,先勞檢再說:

嘿嘿…如果蒐證正確的話,那當然當然要投訴啊,而且不要調解,因為那是一個『打草驚
蛇』的動作,請先申請勞動檢查,如果罪證確認的話,企業勢必要到主管機關說明,並且
接受裁罰,如我前天的文章所寫,不要笨笨的自己走,一切都以裁罰下來了以後再說喔!

四、運用調解終止合約並要求資遣費:

企業被裁罰了之後,要嘛就是改善,不然就是變本加厲,因此各位真的要隨時準備好蒐證
不懂的文件不要簽、不懂的事情不要答應,簡言之就是『裝不懂』即可,然後先存證信
函依勞基法第14條第5款或第6款來終止契約,請記得第6款有30日的除斥期間,所以只要
蒐證的時間30日內都可以使用,這個時候就記得發出存證信函後便申請調解,因為你要利
用終止契約並要求資遣費,這才是一個合理的過程及方式。

結語:

一是拒絕、二是蒐證、三是舉報、四是調解,以上四部曲,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與各位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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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Catherine avatarCatherine2018-07-04
調動同意書,不簽即可要求資遣了
Puput avatarPuput2018-07-04
你先通知終止就不能要求資遣費了
資遣是資方單方終止勞動契約
Yuri avatarYuri2018-07-06
蒐證也不能亂蒐 以免被公司告侵害營業秘密
Daph Bay avatarDaph Bay2018-07-07
樓上勞基法沒看完 再去看一遍
Ursula avatarUrsula2018-07-11
違法終止契約是可以要求資遣費的
Elizabeth avatarElizabeth2018-07-14
整理的很好 不過很多勞工就是到處聽說 自己認為法規應該怎
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