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83 條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
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今天讀身份法的時候突然想到這個問題
為什麼收養關係成立的旁系血親四等、六等可以結婚
卻跳過了五親等呢?
國考應該不會考
(也可能這個問題太簡單了只是我想不出來)
[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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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
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今天讀身份法的時候突然想到這個問題
為什麼收養關係成立的旁系血親四等、六等可以結婚
卻跳過了五親等呢?
國考應該不會考
(也可能這個問題太簡單了只是我想不出來)
[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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