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犯-新舊法比較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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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abycho ( )》之銘言:
: 刑法29條
: 修法前 教唆他人犯罪者,為教唆犯。
: 修法後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 聽課完的理解是...
: 舊法中 直接正犯若不具責任能力 或未去實行
: 教唆他人者要填補上去做正犯 非教唆犯。
: 舊法採責任從屬 直接正犯有無責任能力 影響到教唆者的判斷
: 但責任怎能夠從屬??

你的理解只對一半

舊法的教唆犯是採嚴格從屬性原則,就是說教唆犯必須從屬不法+罪責
舊法的教唆就算未遂也要罰,不管被教唆者有沒有實行

新法的教唆是限制從屬,教唆犯僅從屬正犯的不法行為而不論罪責
新法的教唆犯要等被教唆者實行犯罪行為才能成立

: 這就是29第1項修法的理由
: 教唆犯與間接正犯的差別在 前者對直接正犯無支配能力 後者有
: 其與直接正犯的責任能力有無 是無關的。重點在於「犯罪支配論」。
: 剛聽完的新內容 還有點混沌 不曉得有無錯
: 另外,有問題想問
: 1.老師說 29條第1項修法影響到「間接正犯」 這句話是什麼意思?
: 是指此項區分了教唆犯與間接正犯的差別嗎?

因舊法教唆採嚴格從屬,因此為避免教唆犯教唆無罪責之人犯罪所造成漏洞
通說以間接證犯的概念去填補
新法既然改成限制從屬,就不需要用間接正犯的概念了
簡單說就是教唆無罪責之人犯罪
在舊法是間接正犯,在新法還是算教唆犯


: 2.雖然是理解了 但看不懂修法後的條文 為何能區分教唆犯與間接正犯?
: 新法: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因為舊法的犯罪是包含犯罪三階論
而新法的犯罪行為是指不法行為
差別在於"行為"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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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Dinah avatarDinah2013-08-30
請問第2個問題 差別不是在"實行"嗎?
Ophelia avatarOphelia2013-08-31
犯罪=T+R+S;犯罪行為=T+R
Suhail Hany avatarSuhail Hany2013-09-03
間接正犯所利用的人不一定知情
Kristin avatarKristin2013-09-04
話說T、R、S分別代表什麼 0.0
Andrew avatarAndrew2013-09-09
謝謝大大 我好像更了解一些了!!
Mary avatarMary2013-09-12
構成要件 違法性 罪責
William avatarWilliam2013-09-17
所以才會說 間接正犯是法理的問題 非法條規定囉
Bennie avatarBennie2013-09-19
哪裡知道舊法採嚴格從屬性?
Bennie avatarBennie2013-09-23
書上是寫通說,但沒有寫是誰說的....
Elma avatarElma2013-09-23
看一下立法理由 好像不一樣0.0
Donna avatarDonna2013-09-26
嚴格從屬是適用原則,不是立法理由.....
Faithe avatarFaithe2013-10-01
立法理由應該是指某某行為為何會成立犯罪,至於怎麼用就
看實務和學說對法條如何做解釋巴
Ingrid avatarIngrid2013-10-06
民國94年02月02日第29條立法理由
一、關於教唆犯之性質為何,實務及學說之見解至為混亂,
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13-10-09
"使之實行"是新法新加的構成要件
Madame avatarMadame2013-10-13
惟依現行教唆犯之立法理由「教唆犯惡性甚大,宜採獨立處
Gilbert avatarGilbert2013-10-18
罰主義。惟被教唆人未至犯罪,或雖犯罪而未遂,即處教唆
教唆犯既遂犯之刑,未免過嚴,故本案規定此種情形,以未
Heather avatarHeather2013-10-18
遂犯論。」似可得知係採共犯獨立性說立場。
Emma avatarEmma2013-10-21
所以共犯獨立性是從屬....???
Edward Lewis avatarEdward Lewis2013-10-26
共犯獨立性不就是舊法第三項 被刪了吧
Harry avatarHarry2013-10-28
x大貼的立法理由應該是講舊法第3項
George avatarGeorge2013-10-29
如果依舊法第三項 是不是應該可以推論 屬嚴格從屬性??
Jacky avatarJacky2013-10-30
共犯獨立性跟共犯從屬性 應該是相對概念吧
Odelette avatarOdelette2013-10-31
舊法採共犯獨立性.然後新法轉為共犯從屬性的限制從屬理論
Frederica avatarFrederica2013-11-03
感覺是這樣 從那立法理由看的話
Puput avatarPuput2013-11-04
所以你的意思是不需要從屬,只要有教唆既可成立犯罪??
Brianna avatarBrianna2013-11-05
回到我第一次問的.因為你文中第二句.跟立法理由的不一樣
Ethan avatarEthan2013-11-10
所以我第一次就問 哪裡知道採嚴格從屬 只是好奇而已@@"
Gilbert avatarGilbert2013-11-12
沒有表示現行法教唆犯不用從屬(雖然想採單一正犯
Puput avatarPuput2013-11-13
我沒提到立法理由阿.....只是說舊法和新法的差別
Kumar avatarKumar2013-11-16
舊法採嚴格從屬的原因是因為被教唆犯至少要有犯罪的可能
Victoria avatarVictoria2013-11-17
否則你就算教唆一個根本不可能犯罪的人也會成立教唆犯
Barb Cronin avatarBarb Cronin2013-11-20
書上是寫通說,至於從哪來可能還要查查
Edwina avatarEdwina2013-11-21
問一下J大:舊法採嚴格從屬跟舊法第三項這樣不就衝突了?
Hazel avatarHazel2013-11-22
並沒有衝突喔,條文是寫『被教唆人雖未至"犯罪",教..』
意思是被教唆者可以犯罪只是沒做,並非做了才能從屬
Quintina avatarQuintina2013-11-23
對於不會構成犯罪之人,教唆犯根本沒辦法從屬
自然也沒第三項的適用....
是後來修法才確定從屬必須"使之實行"才能成立
Zora avatarZora2013-11-26
間接正犯的概念還是需要吧?如果甲對乙說:你不自殺我就殺
光你全家,乙果然自殺,不用間接正犯的概念怎論殺人罪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