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1.新修正的勞基法不是3月1日才實施嗎?為什麼公司說2月就可以先行實施?
2.2月份的班因爲新修正的規定,排了連上10天的班?
3.所謂的「工作特性」「特殊原因」到底是指什麼?
4.曠職一天,當天不計薪、罰3000、所有獎金(語言、經驗獎金......)全都只剩1/3...
..
合法嗎?
5.23:00下班接07:00的班
以上這些有高手能幫我給個答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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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修正的勞基法不是3月1日才實施嗎?為什麼公司說2月就可以先行實施?
2.2月份的班因爲新修正的規定,排了連上10天的班?
3.所謂的「工作特性」「特殊原因」到底是指什麼?
4.曠職一天,當天不計薪、罰3000、所有獎金(語言、經驗獎金......)全都只剩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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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嗎?
5.23:00下班接07:00的班
以上這些有高手能幫我給個答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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