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9年第9次刑庭決議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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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妥速審判法§7規定之適用

本條所稱已逾八年未能確定之案件,自第一審繫屬日起算,第二審、第三審及發回更審之
期間累計在內,並算至最後判決法院實體判決之日止。所稱第一審,包括高等法院管轄第
一審之案件。其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情形,自判決確定日起至更為審判繫屬前之期間,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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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扣除,但再審或非常上訴前繫屬法院之期間,仍應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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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有人知道這兩段話如何解釋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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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Heather avatarHeather2015-09-06
案件繫屬在法院,也就是可歸責於司法機關的時間
Erin avatarErin2015-09-09
提起再審跟非常上訴並沒有阻斷確定判決的效力 所以縱使
Odelette avatarOdelette2015-09-13
提起兩者 法院在審酌准否時 該案件並不算是繫屬於法院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15-09-16
以實務上來看 如果提起再審法院准許的話 法院會再新開一
個案號 此時才算是繫屬於法院
Christine avatarChristine2015-09-16
至於後面但書我覺得是畫蛇添足 想要多提示但讓人誤會
Brianna avatarBrianna2015-09-16
意思是繫屬後重計速審的時限嗎
Leila avatarLeila2015-09-20
感謝
Charlotte avatarCharlotte2015-09-24
最末那段,非常上訴前繫屬法院期間,仍應計入, 這句話最
讓人疑惑
Quintina avatarQuintina2015-09-26
個人認為決議想法可能就是很簡單: 原確定判決後 到更審(有
Charlotte avatarCharlotte2015-09-26
再審成功的話)法院繫屬前 原則上不計入;但只要中間有其他原
Sarah avatarSarah2015-09-30
因使案件曾在法院繫屬下,還是叫做羈押,要計入. 所以個人才
Aaliyah avatarAaliyah2015-10-03
會覺得是下面我回文畫的圖那樣.
Irma avatarIrma2015-10-07
有點像 因為正面描述太難列舉窮盡 所以用反面描述
Edward Lewis avatarEdward Lewis2015-10-08
我覺得是指,從收聲請再審狀直到准允再審裁定確定前的這段
期間
Hamiltion avatarHamiltion2015-10-08
你這就跟我的意思一樣... 總之提出再審就是該案件繫屬法院
Steve avatarSteve2015-10-10
所以這段期間被告既然被拘束 就是羈押
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15-10-14
我覺得用羈押舉例不精確,案件繫屬與羈押甚至執行應該不同
Lydia avatarLydia2015-10-18
但我肯認你用羈押期間的計算方式去記憶
Valerie avatarValerie2015-10-19
原po就是在問羈押期間阿 而羈押期間的計算如何分審級 就是
Liam avatarLiam2015-10-24
以案件繫屬來認定 案件確定後的拘束本來就不能叫羈押
Zora avatarZora2015-10-28
喔 我懂你的意思了 要再找時間研究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