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讀會審法規 有些小疑問
想請問 政事型特種基金
其於立法本來目的是 想將之編入單位預算(預18)
但目前是編入附屬單位預算
然其並未如同業權型特種基金般
和單位預算有著盈餘繳庫、虧損由庫撥補等四個關係
而是隔著台灣海峽
然附屬單位預算又是透列單位預算編入總預算
在此情況下
政事型特種基金
因與單位預算有著一海之隔
是不是就不用編入總預算
而係屬附屬單位預算透列單位預算編入總預算之例外?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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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 政事型特種基金
其於立法本來目的是 想將之編入單位預算(預18)
但目前是編入附屬單位預算
然其並未如同業權型特種基金般
和單位預算有著盈餘繳庫、虧損由庫撥補等四個關係
而是隔著台灣海峽
然附屬單位預算又是透列單位預算編入總預算
在此情況下
政事型特種基金
因與單位預算有著一海之隔
是不是就不用編入總預算
而係屬附屬單位預算透列單位預算編入總預算之例外?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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