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公司A和 家具公司B簽了一個不能取消的合約
合約內容為:
在簽約當天A公司就付了10%的錢給B
在貨物從B ship出去時 A會再付50%的錢
剩下的40% 則是貨物抵達A 之後的30天內付款
但是在貨物運出的當天 B公司並沒有履行合約裡面的義務(說要幫人家塗顏色但沒有塗)
因為B想說A也可以自己完成這項工作
所以就在當天認列了50%的收益
我想請問的就是 雖然這是不能取消的合約
可以在簽約當天就認列10%的收益嗎?
50%可以認列嗎?
還是要等到客戶已經確認滿意了再認列全部的收益會比較好??
B公司要怎樣認列才符合GAAP 認列原則?
會計新手請大家幫我解惑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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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內容為:
在簽約當天A公司就付了10%的錢給B
在貨物從B ship出去時 A會再付50%的錢
剩下的40% 則是貨物抵達A 之後的30天內付款
但是在貨物運出的當天 B公司並沒有履行合約裡面的義務(說要幫人家塗顏色但沒有塗)
因為B想說A也可以自己完成這項工作
所以就在當天認列了50%的收益
我想請問的就是 雖然這是不能取消的合約
可以在簽約當天就認列10%的收益嗎?
50%可以認列嗎?
還是要等到客戶已經確認滿意了再認列全部的收益會比較好??
B公司要怎樣認列才符合GAAP 認列原則?
會計新手請大家幫我解惑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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