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第13條規定如下:
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
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
小弟不懂的是這裡面所謂的
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
該如何解釋啊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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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
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
小弟不懂的是這裡面所謂的
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
該如何解釋啊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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