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版上各位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有採擔保說以及履行說
在採擔保說的情形下 自始瑕疵原本就無法拒絕受領 所以如果要拒絕受領則轉入物之瑕疵
擔保的關係處理 這部分我可以理解
但我無法理解的部分是,如果採擔保說,在嗣後瑕疵的情形下 出賣人不就已經沒有完成
給付義務,那這個情況下不就有拒絕受領的權利嗎?
那在嗣後瑕疵時,採擔保說或履行說不是就沒有差別了,同樣都能夠以出賣人未完成給付
義務拒絕受領,那何必透過解釋讓法律關係轉為物之瑕疵擔保?
謝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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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有採擔保說以及履行說
在採擔保說的情形下 自始瑕疵原本就無法拒絕受領 所以如果要拒絕受領則轉入物之瑕疵
擔保的關係處理 這部分我可以理解
但我無法理解的部分是,如果採擔保說,在嗣後瑕疵的情形下 出賣人不就已經沒有完成
給付義務,那這個情況下不就有拒絕受領的權利嗎?
那在嗣後瑕疵時,採擔保說或履行說不是就沒有差別了,同樣都能夠以出賣人未完成給付
義務拒絕受領,那何必透過解釋讓法律關係轉為物之瑕疵擔保?
謝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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