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晚安
如果在某一段申論裡面需要帶入兩個法條
這裡做個舉例
例如:
1.甲可提出抗告
(1)依據刑訴第40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有不服者,除法律
有特別規定外,得上訴於高等法院。而同法第404條第1
項規定,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
但下列裁定,不在此限,一、有得抗告之明文規定者。
二、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搜索、扣押或
扣押物發還、身體檢查、通訊監察、因鑑定將被告送
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裁定及依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
第四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之裁定。三、對於限制辯護人
與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之裁定。
想問說這樣的排版會不會太亂
因為404條有三款
想問如果改成
1.甲可提出抗告
(1)依據刑訴第40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有不服者,除法律
有特別規定外,得上訴於高等法院。而同法第404條第1
項規定,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
但下列裁定,不在此限,
一、有得抗告之明文規定者。
二、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搜索、扣押或
扣押物發還、身體檢查、通訊監察、因鑑定將被告送
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裁定及依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
第四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之裁定。
三、對於限制辯護人與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之裁定。
因為看到很多書上都是寫第1種方法,想請問第2種寫法這樣會很奇怪嗎?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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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某一段申論裡面需要帶入兩個法條
這裡做個舉例
例如:
1.甲可提出抗告
(1)依據刑訴第40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有不服者,除法律
有特別規定外,得上訴於高等法院。而同法第404條第1
項規定,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
但下列裁定,不在此限,一、有得抗告之明文規定者。
二、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搜索、扣押或
扣押物發還、身體檢查、通訊監察、因鑑定將被告送
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裁定及依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
第四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之裁定。三、對於限制辯護人
與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之裁定。
想問說這樣的排版會不會太亂
因為404條有三款
想問如果改成
1.甲可提出抗告
(1)依據刑訴第40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有不服者,除法律
有特別規定外,得上訴於高等法院。而同法第404條第1
項規定,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
但下列裁定,不在此限,
一、有得抗告之明文規定者。
二、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搜索、扣押或
扣押物發還、身體檢查、通訊監察、因鑑定將被告送
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裁定及依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
第四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之裁定。
三、對於限制辯護人與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之裁定。
因為看到很多書上都是寫第1種方法,想請問第2種寫法這樣會很奇怪嗎?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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