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被資遣適用的法條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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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如果是因為公司生意工作量一直下降導致需要裁員~被資遣的適用於何種法則(因填申請書要註明..不懂怕被騙>"<)請問是下列何種: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勞動基準法第13條但書勞動基準法第20條定期契約工作期滿還有是不是不能填員工離職申請書,要填非自願離職申請書??煩請各位有經驗的朋友回答~謝謝...Show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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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id avatarEnid2011-09-08
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規定,雇主於下列情形終止勞動契約雇主須給付資遣費,分述如下:(1)歇業或轉讓時。(2)虧損或業務緊縮時。(3)不可抗力暫停工作一個月以上。(4)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5)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卻不能勝任時。(6)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7)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未留用之員工。(8)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
Queena avatarQueena2011-09-10
公司工作量減少,倒致裁員,依勞基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虧損或業務緊縮時,雇主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雇主依十一條終止勞動契約者,除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及預告工資,並需開立非自願離職証明離職証明書是由公司開立,離職的原因是依照勞基法第十一條第二項,〔這就是所謂的非自願離職〕可以告知是公司要資遣你嗎?還是你自己想離職?前者才符合非自願離職哦!你的意思好像不是公司要資遣你,否則非自願離職書是你交付給公司?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