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現行訴願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訴願人於處分送達前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作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
視為已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
(B)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訴願應先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訴願為有理由者,
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不須陳報訴願管轄機關
(C)訴願人未受教示致誤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以外之機關作不服原行政處分
之表示者,視為自始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D)訴願人撤回訴願後,雖訴願期間尚未經過,亦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願
答案是D
我有疑問的是C,
根據訴願法第61條規定:
「訴願人誤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以外之機關作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視
為自始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選項C和上述相比,只多了「未受教示致」,
未受教示導致誤向其他機關提起訴願,這樣的敘述有什麼問題嗎?
看了很久看不懂@@
有哪位高手能解惑一下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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