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做餐廳服務業的
在上班途中出車禍,被撞飛
送去醫院急診時公司拿了一萬元給同事
請同事陪我去醫院
第一個急診醫院只有幾查出脊椎一節碎裂,
所以沒住院第一天就出院,
之後半個月我還是無法走路,
再去第二間醫院檢查才發現多處骨折,
但因已經可以慢慢扶著東西走路也不需住院就回家了。
因脊椎部分較難復原,醫師建議修養三個月。
(上班需站立,醫生不建議上班)
公司也接受了我的講法,當然我也有開醫生證明,就診收據全都有。
之後,三個月稍微復原了(未完全痊癒)我也就馬上回去上班。
休養的三個月他完全無給付我薪資,也無任何所謂的慰問金。
回公司沒幾天後他就跟我索取當初急診時的一萬元,
說這三個月公司都有幫我出勞健保
(不是本來就應該付嘛?我是職災他也不能斷保阿!),所以一萬元要還公司。
我真的越想越不對.....請問我該怎麼處理?
走法律途徑?需要哪些資料?他拿一萬給我我也沒簽名阿?
他還說一萬要從薪資裡扣....
ps:本是想說不想計較那麼多,當初他都幫我出了一萬元。
但現在要跟我要回這一萬元真的感覺很差。
在上班途中出車禍,被撞飛
送去醫院急診時公司拿了一萬元給同事
請同事陪我去醫院
第一個急診醫院只有幾查出脊椎一節碎裂,
所以沒住院第一天就出院,
之後半個月我還是無法走路,
再去第二間醫院檢查才發現多處骨折,
但因已經可以慢慢扶著東西走路也不需住院就回家了。
因脊椎部分較難復原,醫師建議修養三個月。
(上班需站立,醫生不建議上班)
公司也接受了我的講法,當然我也有開醫生證明,就診收據全都有。
之後,三個月稍微復原了(未完全痊癒)我也就馬上回去上班。
休養的三個月他完全無給付我薪資,也無任何所謂的慰問金。
回公司沒幾天後他就跟我索取當初急診時的一萬元,
說這三個月公司都有幫我出勞健保
(不是本來就應該付嘛?我是職災他也不能斷保阿!),所以一萬元要還公司。
我真的越想越不對.....請問我該怎麼處理?
走法律途徑?需要哪些資料?他拿一萬給我我也沒簽名阿?
他還說一萬要從薪資裡扣....
ps:本是想說不想計較那麼多,當初他都幫我出了一萬元。
但現在要跟我要回這一萬元真的感覺很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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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年 05 月 29 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7)臺勞安三 字第 09703 號
勞工於加班後,逗留廠內再返家,如該期間所為之行為係為雇主而為之行為,且車禍係於上下班必經途中發生,應屬職業災害。(勞動部網站還查的到http://laws.mol.gov.tw/Chi/FINT/FINTQRY04.asp?sel_...
勞基法第59條醫療與工資補償的規定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又
勞動基準法第十三條:「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勞動契約」
結論重點:
1. 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屬職業災害。
2. 醫療期間,自然是僱傭關係存續期間,因此,公司仍應照舊續辦勞健保,費用自然不變。
3.雇主應負擔所有必要醫療費用。
4.雇主應按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工資。
Q:走法律途徑,需要哪些資料?
A:建議您:
先向勞工局申訴,申訴只要在局長信箱留言,勞工局就可以受理,依勞動基準法第72、73條規定勞工局得實施勞動檢查,您的案子很清楚,在勞工局應該就可以處理完畢,最好別上法院。
若勞工局真沒法處理,您可以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複印資料再告到法院,省除蒐集資料的麻煩。
PS:一萬元有沒有簽收,不是重點,因為事實只有一個,不難查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