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說明書 - 職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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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要報考一些公家機關

裡面需要檢附工作內容證明

於是向兩家前公司要了服務說明書

一家很阿莎力的給了,並內容直接由我自己寫

另一家則是以【人資不清楚你的工作內容】所以只能給時間,職位等相關資訊

死都不肯替我加註【工作內容】這條

爬文發現,

勞基法第十九條: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
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如果違反此條,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
主管機關可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
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但對方其實是算要給我的,但不願加註項目(該公司人資腦袋非常僵化....)

這樣他若執意下去,我有辦法以這條去勞工局告發他嗎?
(他還叫我去跟我要報名的機構問問能不能通融,因為他不想加註,腦袋恐股利)

不知道是否有法律先進能幫忙解答這個問題,

實在是快氣炸了,報名又迫在眉睫,萬望協助,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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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Quintina avatarQuintina2012-04-28
服務證明書只是證明有在那間公司工作過。
Hamiltion avatarHamiltion2012-04-29
至於工作內容的確不是人資負責的,但是你的工作職稱也應該
足夠證明?
Ula avatarUla2012-05-04
但是工作職稱只有業務兩字 實難證明工作內容